警察徇私枉法是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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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徇私枉法是什麼罪名

一、警察徇私枉法是什麼罪名

屬於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依據其犯罪情節情節,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我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

三、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是什麼

其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3、犯罪的客觀不同。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犯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警察存在徇私枉法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徇私枉法罪,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行為,過失行為並不構成此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徇私枉法罪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犯罪客體是不同的,一個是特殊的主體,另一個是一般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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