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夠國家賠償嗎
一、刑事拘留能夠國家賠償嗎
1、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是不能夠申請國家賠償的。除非是違法程序採取拘留,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這是能夠申請國家賠償的。
2、或者前面也都是依法審批的,但如果拘留超過了時限,一般是37天,同時後來又撤案、不起訴或無罪的。這二個條件如果同時滿足時,是能夠申請郭嘉賠償的。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很難同時發生的。
3、一般正常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後,依法採取拘留措施的,且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強制措施的,最多的情況就是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後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變更取保候審的,這種一般是不賠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章刑事賠償;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拘留家屬是否能夠探望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
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能夠去詢問涉嫌的罪名,能夠會見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能夠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夠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能夠派員在場。
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能夠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刑事拘留幾天能夠辦取保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拘留後多少天能夠取保候審,一般情況是二十四小時之後才能夠辦理取保候審,因為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有在二十四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故取保候審應當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時之後。具體要看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從拘留24小時之後到檢察院批捕前都能夠申請取保,審批時間是七天內。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取保候審需要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能夠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能夠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希望通過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識,應該已經幫助您解決刑事拘留能夠國家賠償嗎相關的法律問題了。其實生活中處處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知道如何去解決了。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在線諮詢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