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辱罵他人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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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場所辱罵他人什麼罪?

公共場所辱罵他人什麼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在公共場所罵人的法律後果通常是由公安機關處5~10天不等治安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輕,通常是單處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罰款。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也不能無緣無故的辱罵他人,比如在網絡平台上辱罵他人也是違法的。

(一)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其實並不是所有在公共場所罵人的行為,都會被處罰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如果是在與對方無法協商處理的時候,此時是需要報警交給公安機關處理的,如果是嚴重的情況下,辱罵他人的犯罪行為人是需要被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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