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清算罪如何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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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清算罪如何量刑處罰?

一、刑事妨害清算罪如何量刑處罰?

刑事妨害清算罪應這樣量刑處罰: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妨害清算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是什麼?

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客觀上都存在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行為,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清算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而後者主體則為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後罪則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兩罪的時間要件不同。

本罪只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後罪則是公司正常運作期間。犯罪的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表現為隱匿財產、虛偽記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而後罪主要表現為編制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4、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後罪則是欺騙股東和社會公眾,騙取他們的投資。

不論是企業還是公司在進行清算的時候,一定要對於自己的資產進行清楚的處理,若存在隱匿資產,在還沒有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公司的資產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對於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必然是需要按照《刑法》第162條當中的妨害侵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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