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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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刑事抗訴的形式有哪些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檢察院獲取抗訴信息的渠道是多方面的,除了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通過審理案卷和對判決、裁定的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對此,法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超過這一訴訟時效的,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提出抗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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