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案件在哪裏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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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案件在哪裏開庭?

刑事訴訟一般都是在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開庭審理;作為在庭前就需要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確定開庭的時間,以及還有傳喚當事人以及通知其它訴訟人進行參加;最後確定是使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一)、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五)、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祕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評議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

如果是刑事訴訟經歷了立案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直到審判階段的時候,那麼就需要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對刑事案件予以審理,並且結合法定的量刑情節以及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的情節等因素來對犯罪行為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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