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單獨判處附加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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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獨判處附加刑可以嗎

一般單獨判處附加刑可以嗎

可以。附加刑是指依照《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除此之外,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附加刑一般是隨主刑附加適用的,但也可以獨立適用。這裏的“可以獨立適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則單處附加刑的規定適用,而不是隨意適用。它適用於犯罪性質、情節較輕的犯罪,罪行比較嚴重的,不獨立適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適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適用。

附加刑的開始執行的時間要看附加刑的具體種類。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等。這些附加刑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罰金、沒收財產由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即時執行,驅逐出境、剝奪政治權利在主刑執行完畢後執行。

二、附加刑罰金的適用對象

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既可適用於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於處刑較重的犯罪。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佔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的懲罰分類主要是分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比如有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等,而附加刑一般指的是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等,作為附加刑,既可以伴隨着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來進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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