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兇器的司法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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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兇器的司法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一、尋釁滋事罪中兇器的司法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兇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

1、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兇器。

其中,槍支、爆炸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爆炸物的持有資格、使用範圍和使用區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範圍、區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為兇器。也就是説,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傾向。

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搶奪,無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為攜帶凶器搶奪。

2、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與“攜帶凶器搶奪”“攜帶凶器盜竊”不同,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所涉及的“兇器”並沒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認定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所持的物件是否屬於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可以參照“攜帶凶器搶奪”“攜帶凶器盜竊”相關的規定。若尋釁滋事案件中行為人持有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那麼應當認定行為人持有的是“兇器”。除了上述明顯能夠認定為“兇器”的器械之外,本文認為,認定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還應當堅持客觀危害結合主觀用途的標準:

第一,客觀危害係指能夠為持有者自主控制且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對於所持物品的具體形態,不應當僅限於器械。

第二,主觀用途係指持有者主觀上具有持有該物品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在尋釁滋事案件中,持有者便是依靠持有該物品來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達到傷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恐嚇他人的目的。

二、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多少天?

尋釁滋事,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即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則需要按照刑法處罰,就不是拘留那麼簡單了。

日常生活中,很多物品在形態上很難被認定為器械,但一旦被使用於攻擊人身,其便具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屬性,例如磚頭、啤酒瓶等等。因此,對於尋釁滋事案件中,行為人所持有的物品是否真實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屬性,仍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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