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之前殺人的怎麼定罪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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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之前殺人的怎麼定罪和處罰

在綁架的過程中,很有可能會出現綁匪撕票的情況,而這種情況又具體分為了綁架之前殺人和綁架之後殺人兩種,不同的情況下,對行為人的處罰不太一樣。那其中,綁架之前殺人的該怎麼處罰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綁架之前殺人的怎麼處罰

對於行為人在綁架行為實施前就已殺害他人,後以死者為人質,謊稱死者仍活着向死者親屬勒索財物的,應如何處理?是以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數罪併罰,或者是以綁架罪一罪論處,或者是以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處罰。綁架罪是雙重行為,而在行為人將被害人殺死後勒索財物的,只有勒索行為,缺乏綁架行為,不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所以,以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數罪併罰不可取。

如果以綁架罪一罪論處,因為綁架罪侵犯的主體之一是人質的人身自由權,上述案例所謂的“人質”已經死亡,其人身自由是不可能受到侵犯的,因此以綁架罪論處也是不可取的,綜上,本案以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處罰是比較合適的。因為謊稱人質活着而勒索財物的與詭稱他人遭綁而勒索財物的以敲詐勒索所論處的情形是相同的。

二、綁架致死如何處罰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

1、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

2、是綁架行為實施後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

3、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

對於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後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於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於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罪併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罪論處,但是由於在綁架中常常伴隨着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法定刑高於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有利訴訟。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對發生在犯罪既隧後或者發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綁架之前殺人的,此時通常是以屍體為人質而進行財物的勒索。而此時,綁架罪的法益已經不存在,因此無法再定為綁架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此時應以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處罰是比較合適的。但是刑法犯罪的認定具有其專業的複雜性,所以小編建議,如果出現這樣的事,若是嫌疑人,最好聘請律師進行專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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