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案子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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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案子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

什麼情況下案子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都會被退回補充偵查:

(一)犯罪事實、情節不清楚,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不正確;

(二)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偵查活動不合法。

二、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一定可以取保候審嗎?

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也不一定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一定可以撤案嗎?

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不一定可以撤案,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定條件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可見,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比較多,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時候要出具書面的法律文書,並且在法律文書中要告知退回補充偵查的具體原因。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是兩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最多是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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