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常見罪名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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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部分常見罪名量刑標準

浙江省常見罪名量刑事犯罪標準及法律依據

第115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重大損失50000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省二院一廳《關於辦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發(2001)9號;

第115條第二款:失火罪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

(一)死亡1人以上的;

(二)重傷3人以上的;

(三)生活資料基本損失的受災户30以上的;

(四)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五)燒燬森林100畝以上或特種用途林10畝以上的;

(六)燒燬國家一級保護珍貴樹木成百年以上古樹名木3課以上的,或燒燬國家二級保護珍貴樹木10棵以上的;

(七)火災事故造成的單項損害後果雖未達到上列單項標準,但同時具有兩項以上情形,且數量或數額接近單項標準的。

情節嚴重(其它嚴重情節):

(一)死亡3人以上的;

(二)重傷10人以上的;

(三)生活資料基本損失的受災户50以上的;

(四)直接財產損失60萬元以上的;

(五)燒燬森林200畝以上或特種用途林20畝以上的;

(六)燒燬國家一級保護珍貴樹木成百年以上古樹名木6棵以上的,或燒燬國家二級保護珍貴樹木20棵以上的;

(七)火災事故造成的單項損害後果雖未達到上列單項標準,但同時具有兩項以上情形,且數量或數額接近單項標準的。

依據:省二院一廳《關於辦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發(2001)9號

第124條: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構罪情節: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户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户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不滿五萬(用户X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嚴重後果:實施構罪情節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求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成以上用户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五萬(用户X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1號

第125條第一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定罪情節:

1、軍用子彈10發、非軍用子彈100發、氣槍鉛彈500發;

2、軍用槍支或火藥動力非軍用槍支1支、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

3、手榴彈1枚或爆炸裝置;

4、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千克,煙火藥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

5、具有生產、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規定品種製造或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煙火藥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

6、多次;

7、未達上述數量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情節嚴重:

1、軍用子彈50發、非軍用子彈500發、氣槍鉛彈2500發;

2、軍用槍支或火藥動力非軍用槍支5支、其他非軍用槍支10支;

3、手榴彈3枚;

4、爆炸裝置危害嚴重;

5、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千克,煙火藥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

6、具有生產、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規定品種製造或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千克,煙火藥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0米;

7、達到定罪數量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注: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槍支計不成套以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第125條第二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案件:

構罪情節: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情節嚴重: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餌料20千克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14號

第126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定罪情節:1、製造5支;2、銷售2支;3、未達上述數量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情節嚴重:1、製造20支;2、銷售10支;3、達到定罪數量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情節特別嚴重:1、製造50支;2、銷售30支;3、達到嚴重數量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定罪情節:1、軍用子彈10發、非軍用子彈100發、氣槍鉛彈500發;2、火藥動力非軍用槍支1支、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3、爆炸裝置;4、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煙火藥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5、未達上述數量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情節嚴重:1、軍用子彈50發、非軍用子彈500發、氣槍鉛彈2500發;2、火藥動力非軍用槍支5支、其他非軍用槍支10支;3、軍用槍支、手榴彈;4、爆炸裝置危害嚴重;5、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0克,煙火藥15000克,雷管15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6、達到定罪數量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

第128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定罪情節:1、軍用子彈20發、非軍用子彈200發、氣槍鉛彈1000發;2、軍用槍支或火藥動力非軍用槍支1支、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3、手榴彈1枚;4、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情節嚴重:1、軍用子彈100發、非軍用子彈1000發、氣槍鉛彈5000發;2、軍用槍支或火藥動力非軍用槍支2支、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3、手榴彈3枚;4、達到定罪數量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注: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槍支計不成套以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擅自持有的行為;私藏: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情節嚴重1、槍支、手榴彈或者爆炸裝置;2、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0克,煙火藥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20米;3、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5、未達到第2項標準,但拒不交出的;6、達到第2項最低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以上的。;4、重傷1人以上並有下列情節:a、酒後、吸毒後駕駛b、無駕駛資格駕駛c、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失靈而駕駛d、明知無牌或已報廢車駕駛e、嚴重超載f、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死亡1人以上的;2、重傷3人以上的;3、生活資料基本損失的受災户30以上的;4、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5、火災事故造成的單項損害後果雖未達到上列單項標準,但同時具有兩項以上情形,且數量或數額接近單項標準的。

情節嚴重(其它嚴重情節):1、死亡3人以上的;2、重傷10人以上的;3、生活資料基本損失的受災户50以上的;4、直接財產損失60萬元以上的;5、火災事故造成的單項損害後果雖未達到上列單項標準,但同時具有兩項以上情形,且數量或數額接近單項標準的。

依據:省二院一廳《關於辦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發[2001]9號;

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定罪數額:銷售金額5萬元

數額較大:銷售金額20萬元

數額巨大:銷售金額50萬元

特別巨大:銷售金額200萬元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上述銷售金額3倍以上,以未遂犯定罪處罰。

偽劣煙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未銷售的貨值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定未遂。

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生產偽劣用煙絲1000公斤以上或煙葉1500公斤以上定未遂。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會(2003)4號

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足以嚴重危害(1)含有超標有毒有害物質;(2)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3)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貽誤診治的;(4)缺乏急救必須的有效成分;

造成嚴重危害假藥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造成特別嚴重危害(1)致人嚴重殘疾;(2)3人以上重傷;(3)10人以上輕傷;(4)其他特別嚴重後果。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銷售金額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產品標價計算;無標價的,按同類合格產品市場中間價計算;難以確定的,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

足以嚴重危害: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有害細菌或污染物。

造成嚴重危害: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1)致人嚴重殘疾;(2)3人以上重傷;(3)10人以上輕傷;(4)其他特別嚴重後果。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造成嚴重危害: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特別嚴重危害:(1)致人嚴重殘疾;(2)3人以上重傷;(3)10人以上輕傷;(4)其他特別嚴重後果。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造成嚴重危害:致人輕傷或其他嚴重後果;

後果特別嚴重:(1)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2)重傷1人;(3)輕傷3人;(4)其他嚴重後果。

情節特別惡劣:(1)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或感染愛滋病;(2)3人以上重傷;(3)10人以上輕傷;(4)其他特別嚴重後果。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造成嚴重後果:1、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2、三人以上輕傷;3、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5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

第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2萬元(杭州市中院標準);2、造成農業失收、減收、牲畜死亡等後果,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省高院標準)

數額(量)巨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數額(量)特別巨大:經濟損失50萬元(杭州市中院);省高院為3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

第148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

情節嚴重(其它嚴重情節):1、造成被害人容貌毀損;2、皮膚嚴重損傷;3、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

第151條(1):走私武器、彈藥罪

情節較輕1、軍用子彈10發;2、非軍用子彈100發;3、非軍用槍支2支;4、未達上述數量但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

情節嚴重1、軍用子彈50發;2、非軍用子彈500發;3、非軍用槍支5支;4、軍用槍支1支;5、前款數量+其他惡劣情節;

情節特別嚴重1、軍用子彈100發;2、非軍用子彈1000發;3、非軍用槍支10支;4、軍用槍支2支;5、前款數量+其他惡劣情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注: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槍支計不成套以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外幣以案發時外匯牌價折算;

第151條第一款:走私假幣罪走私偽造的貨幣

情節較輕:1、面額2000元;2、幣量200張;情節嚴重:1、面額20000元;2、幣量2000張;3、流入市場面額達到前款數量;

情節特別嚴重:1、面額200000元;2、幣量20000張;3、流入市場面額達到前款數量;4、前款情節+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

第151條第二款:走私文物罪

情節較輕:三級文物2件以下;

情節較重:1、2級文物3件以下;2、3級文物8件以下;3、3級文物2件以下但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

情節特別嚴重:1、1級文物1件以上;2、2級文物3件以上;3、3級文物9件以上;4、數額達到情節較重;a.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無法追回;b.犯罪集團首要分子;c.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

第151條第二款: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情節較輕1、附表(一)規定數量以下;2、製品價值10萬元以下;

情節嚴重1、附表(一)數量以上;2、製品價值10萬元—20萬元;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本款數量但造成該動物死亡或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

情節特別嚴重1、達到附表(二)規定數量;2、製品價值20萬元;3、達到附表(一)標準;a.造成該動物死亡或無法追回;b.犯罪集團首要分子;c.使用特種車走私。

依據:同上;附表(一)、(二)見《司法文件選》2000年第12期(或本站點法律法規欄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52條:走私淫穢物品罪

情節較輕1、錄像帶、影碟50盒(張);2、錄音帶、音碟50盒(張);3、撲克、書刊、畫冊100副(冊);4、照片、畫片500張;5、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

情節一般1、錄像帶、影碟100以上;2、錄音帶、音碟200以上;3、撲克、書刊、畫冊200以上;4、照片、畫片1000以上;

情節嚴重1、錄像帶、影碟500以上;2、錄音帶、音碟1000以上;3、撲克、書刊、畫冊1000以上;4、照片、畫片5000以上;5、雖不到上述數額,但屬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種車走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

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一般情節:個人:偷逃税5萬元;單位:偷逃税25萬元;

情節嚴重:個人:偷逃税15萬元;單位:偷逃税75萬元;

情節特別嚴重:個人:偷逃税50萬元;單位:偷逃税250萬元;

依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

第155條:走私固體廢物罪

一般情節:1、禁止進口10噸以下;2、限制進口偷逃税;個人:5萬元;單位:25萬元

情節嚴重;1、禁止進口10噸以上;2、限制進口偷逃税;個人:15萬元;單位:75萬元;

情節特別嚴重1、禁止進口10噸以上;2、限制進口偷逃税;個人:50萬元,單位:250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一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

第158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59條: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

數額巨大:虛假出資抽逃出資30萬元並佔其出資額30%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62條: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受賄1.5萬元;2、10000—15000元,並有其他嚴重情節;

數額巨大:受賄10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個人行賄1.5萬元;2、單位行賄3萬元;

數額巨大:個人行賄10萬元;單位行賄30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非法獲利8萬元;

數額巨大:非法獲利40萬元;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66條:為親友非法謀利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重大損失:致使國家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特別重大損失:致使國家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67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重大損失,致使國家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特別重大損失,致使國家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嚴重虧損:虧損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佔註冊資金數額30%以上或者虧損數額5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重大損失:致使國家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

特別重大損失:致使國家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70條:偽造貨幣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貨幣總面額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滿3000張(枚)的;

數額(量)特別巨大:貨幣總面額3萬元以上或3000張(枚)以上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法釋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刑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稿)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變造國家貨幣按偽造國家貨幣治罪的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注:外幣應以案發時外匯牌價折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法釋17號;

第171條第一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數額(量)巨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數額(量)特別巨大: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

依據:同上;

第171條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總面額不滿4000元或幣量不足400張(枚)的;

數額(量)巨大:貨幣總面額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滿5000張(枚)的;

數額(量)特別巨大:貨幣總面額5萬元以上或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

依據:同上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數額(量)巨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數額(量)特別巨大:總面額在20元以上的

依據:同上

第173條:變造貨幣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

數額(量)巨大: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

依據:同上

第175條:高利轉貸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定罪數額:個人:(1)吸收存款20萬元;(2)吸收30户以上(3)存款户損失10萬元;(4)其他嚴重後果;單位:(1)吸收存款100萬元;(2)吸收150户;(3)存款户損失50萬元;(4)其他嚴重後果;

數額(量)巨大:個人吸收100萬元;單位吸收500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二)浙法刑(2000)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會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最高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號;

第178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數額較大面值500元;

數額巨大面值15000元;

特別巨大面值100000元;

第184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參照第163條標準;

數額(量)巨大:參照第163條標準;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86條第一款: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較大損失:30萬元以上損失;

重大損失:100萬元以上損失;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二)浙法刑(2000)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會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最高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號;

第186條第二款:違法發放貸款罪

重大損失:個人:70萬元以上損失;單位:140萬

特別重大損失:個人:400萬元以上損失;單位:800萬;

依據:同上;

第187條:帳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重大損失:個人:70萬元以上損失,單位:140萬;

特別重大損失:個人:400萬元以上損失,單位:800萬;

依據:同上;

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造成損失20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高法刑(2000)2號

第189條: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造成損失150萬元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高法刑(2000)2號

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個人4萬元以上;單位10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個人2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

數額(量)特別巨大:個人100萬元以上;單位250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193條:貸款詐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個人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個人貸款詐騙5萬元以上;

數額(量)特別巨大:個人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

第194條:票據詐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個人票據詐騙:5000元以上;單位10萬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個人票據詐騙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30萬元以上;

數額(量)特別巨大:個人票據詐騙1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100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

第194條:金融憑證詐騙罪同上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

數額(量)巨大:個人1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

數額(量)特別巨大:個人50萬元以上;單位250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

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5千元以上;

數額(量)巨大:5萬元以上;

數額(量)特別巨大:20萬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

第263條:搶劫罪

數額(量)巨大:1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264、265條:盜竊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2000元;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發票25份以上;

數額(量)巨大:20000元;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發票250份以上的;數額(量)特別巨大:80000元或發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見)、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發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

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竄3次,b、流竄區域3個,c、以盜竊所得進行違法犯罪,d、破壞性手段,重大損失※);4、累犯(數額較大5000元,數額巨大30000元#);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後果;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30000元*);無期徒刑:(1)10萬元以上並具有流竄20次以上情節;(2)15萬元以上並具有上述所列特別嚴重情節的;(3)或20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注:發票是指增值税發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發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審判季度例會紀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應用法律的具體意見》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修改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6)30號)

第266條:詐騙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4000元,發票50份;

數額(量)巨大:5萬元,發票500份;

數額(量)特別巨大:20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浙高法發(1997)7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注:(1)以實際被騙數額計算;(2)發票是指增值税發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發票;◆詐騙罪原則上以100萬元為判處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

第267條:搶奪罪

數額較大:1000元;

數額(量)特別巨大:1萬元;

數額(量)特別巨大:8萬元

依據:浙高法[1999]32號。

第268條:聚眾哄搶罪

參照第264條;其中林木數量較大:5立方米以上;數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文;

第270條:侵佔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萬元;

數額(量)巨大:8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271職務侵佔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5萬元;

數額(量)巨大:10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272條:挪用資金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3萬元(進行非法活動15000元);

數額(量)巨大:20萬元;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見);

數額(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2000元;毀壞生長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樹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數額(量)巨大:2萬元;毀壞林木60立方米或幼樹3000株以上或達到前款規定數量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浙法刑(1999)1號;浙高法[2002]9號;

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作為定罪的情形之一;毀壞生長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樹1000株以上的,或達到該數量80%以上,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數額(量)巨大:毀壞林木30立方米或幼樹1500株以上或達到前款規定數量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情節嚴重(其它嚴重情節):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損失2萬元以上,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浙法刑(2000)3號、浙高法[2002]9號;

第280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情節嚴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印章三枚以上的;2、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十份以上的;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十五份以上的;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依據:2003年6月27日刑事審判例會決議。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情節嚴重: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2、隨意歐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毀損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0000元以上的。

依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浙檢會(研)字(2001)第13號。因實施刑法第293條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它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論處。非法插手民間糾紛,歐打他人的,以隨意歐打他人論;強行收取各種形式的保護費,或者非法插手民間糾紛,以強迫手段索賠、討債,從中牟利的,以強拿硬要論。

第312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數額(量)較大或追究刑事責任起點:贓物價值4000元為定罪起點

依據:省高院、省高檢、省廳關於修改搶奪犯罪、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犯罪和確定敲詐勒索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浙高院[199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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