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自訴的案件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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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駁回自訴的案件情形有哪些?

裁定駁回自訴的案件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8、離婚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複起訴的。

二、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麼?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三、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裁定駁回自訴案件是一定要有法定的條件,法院給予的裁決要先確定此案件的主體適格,同時訴訟的請求,訴訟的事實與理由合理、合法,而且證據也齊全,那麼給予的判決才算是正確、真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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