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可否提前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監視居住可否提前解除
監視居住可以提前解除。
監視居住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但是如果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到了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檢察機關可以重新作出監視居住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
當然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