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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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刑訴法修改以後監視居住的條件增加了,同時對適用監視居住措施的對象也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凡具有下列八種情況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4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 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8 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據:
《監視居住》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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