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產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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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無產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是什麼罪

三無產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是什麼罪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罪商品,三無產品一般定性為假冒偽劣商品。對於生產三無產品,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銷售收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相關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半成品,並可依法吊銷證照。對於銷售三無產品,責令停止銷售,容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銷售收入,並處罰款,可依法吊銷證照。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認定:

(1)主觀上對偽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規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如果導致人員傷亡的話,是屬於情節非常惡劣了,一般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的量刑標準最高是可以處以15年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同時需要處以罰金,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三無產品都是屬於假冒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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