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妨害作證罪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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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妨害作證罪什麼意思?

對於妨害作證罪什麼意思?

妨害作證罪是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妨害作證的行為對司法審理的情況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對社會的正義也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司法機關在發現相關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取證,並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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