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一、吸收犯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吸收犯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吸收犯的構成特徵有:

1、吸收犯必須具有數個犯罪行為。

2、吸收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吸收關係。

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欠缺牽連意圖或連續意圖。

4、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的關係。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説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説,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綜上所述,吸收犯指的是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其特徵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地説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