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申請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説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可以分為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兩種情況,前者是相對減刑,後者是絕對減刑。
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立功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於挪用公款罪的具體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相關情況可以根據上述條件來認定是否可以減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