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引起的借款虛假訴訟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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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引起的借款虛假訴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引起的借款虛假訴訟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是借據(借條或欠條)不規範。借款人姓名存在別名或同音字。

二是有的借款人還款後未將借據收回,出借人也未出具收據。

三是借據上沒有借款時間、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及沒有借款用途。

因此,在出現矛盾糾紛訴至法院時,薄弱的證據導致事實難以認定。更為重要的是薄弱單一的證據可能導致出現虛假訴訟。如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了多分得財產,與第三人串通,偽造自己作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負擔;在涉及企業的民事訴訟中,企業採取虛構債務的方式達到轉移財產的非法目的,或是經營不善,通過虛構外債來實現破產清算等。

虛假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涉及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一般表現為:一原被告之間的欺詐行為;二原、被告串通的意在非法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欺詐行為,即原、被告雙方對借據無異議的“手拉手”訴訟。

針對第一種即原被告之間的欺詐行為,由於原被告之間的“欺詐”不同於“以欺詐的方式訂立合同”,此種合同被撤銷是因為合同簽訂時有瑕疵,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乘人之危、脅迫等事由使得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合同。而訴訟欺詐中的合同是“虛擬”的,原被告未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所以不按照可撤銷合同處理,而是按合同不成立處理。對於原告針對被告所實施的欺詐行為,因為原被告未就合同達成一致,涉及到的合同不成立;對於原、被告針對合同外第三人的欺詐,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惡意串通”,其涉及到合同無效。如果雙方當事人相互勾結,利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那麼法官則無法通過證據質詢程序正確認識案件,只能在虛假證據的基礎上做出錯誤裁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虛假證據起訴或在訴訟中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與司法機關相比有很大不足,往往也會使法官採信虛假證據,造成錯誤裁判,由此帶來的社會危害無疑比刑事訴訟程序立法者認可的風險要大的多。所以,民事虛假訴訟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時,應當以犯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

長期以來,法院對虛假訴訟制裁缺乏法律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章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一章中的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四條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法院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虛假訴訟當事人,以減少和杜絕虛假訴訟,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原告針對被告所實施的欺詐行為,因為原被告未就合同達成一致,涉及到的合同不成立;對於原、被告針對合同外第三人的欺詐,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惡意串通”,其涉及到合同無效。如果雙方當事人相互勾結,利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那麼法官則無法通過證據質詢程序正確認識案件,只能在虛假證據的基礎上做出錯誤裁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虛假證據起訴或在訴訟中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與司法機關相比有很大不足,往往也會使法官採信虛假證據,造成錯誤裁判,由此帶來的社會危害無疑比刑事訴訟程序立法者認可的風險要大的多。所以,民事虛假訴訟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時,應當以犯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

長期以來,法院對虛假訴訟制裁缺乏法律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章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一章中的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四條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法院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虛假訴訟當事人,以減少和杜絕虛假訴訟,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虛假訴訟就是將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審理的行為,該行為嚴重的影響了司法的秩序,使得案件的辦案壓力增大,降低了案件處理的效率,所以應當嚴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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