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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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我國出售虛假證件對我國的國家造成傷害的,我國的相關執法部門有權對這類人羣進行相應的判罰。出售出入境證件,對我國的國家安全帶來一定的危害,我國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處以相應的處罰。下面小編就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於營利的目的,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對象是出入境證件,這是眾人的共識,但出入境證件是專指真實的出入境證件,還是包括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理論界和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中的出入境證件,既包括偽造、變造的假證件,也包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放的真實的證件。

一、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r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n月22日)

第十四條時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這類犯罪者一旦被我國的相關部門進行逮捕,可能面臨5年以上,並處罰金的懲罰,根據相關的案情。未持有我國的出入境手續的相關犯罪者,我國處以相應的行政拘留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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