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處罰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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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的處罰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吸收犯的處罰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餘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2、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二、吸收犯的特徵有哪些

吸收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所謂“同一犯罪過程”,包括三個涵義:一是基於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這是吸收犯的主觀特徵。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是為實現同一個犯罪意圖,由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數行為由一個故意支配,説明吸收犯只能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不論吸收犯表現為幾個犯罪行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個,而且是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體的危害結果,這是吸收犯區別於連續犯的一個重要特徵。二是數個行為指向同一個被害對象,這是吸收犯的行為特徵。吸收犯的數個行為都作用於一個侵害目標,也表明處於同一個犯罪過程。例如,行為人教唆他人殺害王某,又與他人一起直接參與了殺害王某行為。其教唆殺人行為與實行殺人行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條件。如果行為人指向不同的對象,不是吸收犯。三是數個行為侵害同一直接客體。反之,如果數個行為雖針對同一個犯罪對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吸收犯。如行為人搶劫某女的財物,又強姦該女,兩個行為之間不是吸收犯。四是數個行為分開來看,均是獨立成罪的。這裏,數行為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身體舉動不同。數個身體舉動,是一個行為的數個動作,它們整體合成一個犯罪行為。如殺人行為可含有舉槍、瞄準、扣扳機、擊中等數個動作,這些動作不具有獨立意義且它們之間往往沒有間隔。但吸收犯的數行為獨立成罪且中間往往有些間隔。

第三,數個行為屬於同一罪質,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徵。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可以吸收為一個犯罪,是因為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具有同一罪質。同一罪質,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一般表現為觸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構成。同一罪質,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構成犯罪既遂、未遂、預備、中止各犯罪形態的各種行為是同一罪質。二是共同犯罪中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或者主犯、脅從犯的諸行為是同一罪質。

我國的吸收犯是我國的常見的刑事處罰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如果是發生了刑事犯罪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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