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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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是什麼?

2022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條例》第一條 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章 預防監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防範非法集資宣傳工作,教育社會公眾認識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防範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識別、監測、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資風險。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預防監測所管理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並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指導、協調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非法集資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通報相關線索。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於經認定屬於非法集資廣告的,應當依法查處。

發佈融資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有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條 互聯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於經認定屬於非法集資信息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可疑資金的監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對監測發現、羣眾舉報和有關部門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甄別處理,並協同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行政調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由集資人註冊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沒有註冊地的,由集資人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對於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開展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諮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後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六)通過報刊、電視、電台、互聯網、現場推介、户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二、非法集資罪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日常生活當中,實際上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在進行籌集資金的時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的,這樣的一種籌集資金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違法的籌集資金的情況之下,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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