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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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嗎?

醫療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很多人對於醫療事故罪的定性不是很清楚,那麼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嗎?本站將會在下文為您介紹醫療事故罪的相關知識,希望幫助您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嗎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犯罪行為。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由此可以得出醫療事故罪是以造成就診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構成醫療事故犯罪的必備要件。所以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

二、醫療事故罪的定罪標準

1、構成要件

(1)主體: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事醫生職業的醫務工作人員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3)主觀方面:醫療事故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4)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罪與非罪的區別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三、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得出,就診人死亡或者對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至少達到四級醫療事故才能以醫療事故罪定罪處罰。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醫療事故罪是否是實害犯的問題,小編認為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其次對醫療事故的定罪量刑分別進行了分析。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在現實生活中是很複雜的一個程序,因此,小編建議您最好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本站是您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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