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私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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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和私募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和私募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非法集資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而進行融資,是法律明確規定所禁止的行為。而私募基金則是由於其發行對象、運作方式滿足法律的規定而不必向有關部門登記,是屬於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記的合法行為。

2、募集對象不同。非法集資的對象為社會不特定的公眾,而且對投資者的資格沒有限制,而私募股權基金則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並對投資者的人數及資格進行嚴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資一般會“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屬於投資者獲得固定本息,資金管理者獲取剩餘利潤的行為。而私募基金,投資者獲得的是實際的投資收益。

4、影響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是可以監控的,而且由於其人數的限制,其影響範圍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資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其資金的用途、運作是不透明、不規範的,甚至是欺詐的,因此,其信用風險是很大的,極易引發信任危機,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二、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總之,私募基金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融資行為,國家證券監管等這些金融機構對於私募基金行為的監控還是比較嚴格的,但非法集資在社會生活當中的發酵甚至超過了很多人的想象,特別是一些根本就不正規的投資理財平台,非法集資的速度也非常的令人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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