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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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罪應具備哪幾個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有四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部門對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自己籌集資金的行為,但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時發放股票紅利或者還本付息,將會侵犯廣大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也會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必須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未經批准擅自發行”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向主管部門提出過申請或者提出申請後未獲批准;2.行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範圍、數量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

公司債券在發行之前,首先需要經過公司內部的股東會議同意,在完善具體的操作過程之後,再向有關的部門來提出批准,之後來發行公司的債券,如果擅自發行公司債券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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