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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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組織賣淫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組織賣淫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組織賣淫罪是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其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以及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非法活動的相關處罰

根據《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如果相關在職人員有組織或者參與賣淫或者色情淫亂活動的,會被進行撤職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會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在職人員有參與賭博或者支持相關迷信活動,也會被相應的進行警告處罰,嚴重的也會進行撤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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