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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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認定

騙税是以退税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税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種是出口退税。而出口退税不同於一般的退税、這種退税是國家為鼓勵出口,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税人多徵、誤徵或減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騙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騙税的危害性要大。那在實際案件中,如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認定?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認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着顯著區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納税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税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税款,騙取出口退税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款。

2、在犯罪主體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税人必須對其所偷税款負有納税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税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税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税收的納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而,騙取出口退税罪與偷税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税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税款、逃避納税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税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徵。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為目的,採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税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税款的情況下,從税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因此,騙取出口退税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

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廠,如信用證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税等,為了有效地懲治這些把罪行為,本法分別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矩的驚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税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税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税收徵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首先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門退税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實施假報出門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税款的行為。

其聯繫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本身是行為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實施又以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為必要的環節,可見,騙取出口退税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之間存在着密切的牽連關係,當行為人將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向税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税,數額較大時,該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騙取出口退税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兩個罪名;但在處理時可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定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

當然,如果行為人未將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申請出口退税,而是用於申請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之中的一個重罪從重處罰。

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對有些納税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應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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