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為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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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為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罪嗎?

列為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罪嗎?

列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有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簡單地説,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有罪,應視為無罪。

為什麼犯罪的人一會叫犯罪嫌疑人、一會叫被告人、一會叫罪犯呢?其實這是因為一個案子要通過偵查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法院的審判、監獄的執行等。如在偵查階段,犯罪的人之所以叫犯罪嫌疑人,是因為凡是疑似觸犯《刑法》,但還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到底有罪沒罪,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來確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權利認定一個人的罪。

二、錯案嫌疑人怎麼消除?

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立案並對犯罪嫌疑人做了筆錄。受害人撤銷報案,公安機關原來所做的筆錄不能申請消除。但是,在一定年限之後,有的地方規定兩年,也有規定五年的,當事人沒有重新犯罪的,原來的筆錄就會被清理銷燬。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經過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不得確定有罪。在案件偵破前,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嫌疑人,包括偵查員本人。因此嫌疑人在法律上只是刑事法中的一個階段性概念。沒有實體法律意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偵查機關負責入、案件偵查人員、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大家普遍認為,既然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就一定是罪犯,就會判刑坐牢,但是在現實中還有另一種情況存在,就是不起訴,不起訴並不是代表完全確定是無罪,只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不具體起訴的條件而已。不起訴的意思就是檢察院審查後,不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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