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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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的管理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相關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來對公司行使管理職權,如果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顯然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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