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案刑法241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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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案刑法241條規定是什麼?

拐賣兒童案刑法241條規定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41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實施的相應的處罰,為了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以及維持社會治安穩定,如果拐賣婦女兒童,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切實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二、買賣婦女兒童的界定

1、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脱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2、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3、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4、 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説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解救時被買婦女自願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6、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8、 出於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於撫養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週歲的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為幼兒。

綜上所述,刑法第241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對婦女和兒童進行販賣的犯罪份子做出刑事處罰,販賣婦女和兒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兒童也會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具體判處多少年依照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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