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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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製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導致人民羣眾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羣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為了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修訂刑法,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歸納總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新《刑法》對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本罪行為人是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實施了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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