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致人五級傷殘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一、尋釁滋事致人五級傷殘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尋釁滋事致人五級傷殘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致人傷亡如何處理

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亦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處罰,理由是:

1、從主觀方面看: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毆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種傷害行為,但與故意傷害中的傷害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人動機在於發泄或滿足其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上、對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並未要致人傷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一般則有直接明確的傷害故意,傷害的起因、對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兩罪的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不同。而在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已從一般的發泄,轉化為致人傷亡且往往是對傷亡的後果具有明顯的放任。所以出現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而致人傷亡的,主觀故意符合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

2、從客觀方面看: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在傷害性質和後果上並無區別。而尋釁滋事結果的僅於包涵輕傷,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造成的結果程度包括輕傷、重傷、死亡三種情況。可以説尋釁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或者説已超出其涵蓋範圍。再次從刑法理論方面來。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屬單一行為,只成立一罪,不能實行數罪併罰。即使尋釁滋事涵蓋了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亦屬於想像競合犯,對於想像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通過對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不包括輕傷)、故意殺人相比較,顯然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屬重罪。故亦應定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

3、共同尋釁:人以上共同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由於各參與人在客觀上均實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為,主觀上對共同毆打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能有所預見,聽之任之,是有放任的故意,應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對共同故意範圍內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認識在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明顯是一個人或幾個人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的,以及組織、指揮犯罪的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來定。但對共同參與其他人而言,他們的行為僅表現是有明確的共同尋釁滋事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們就一定具有共同傷害的故意。對此關鍵是要看各行為人之間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形成的臨時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傷害的內容以及他們各自的行為與致人重傷、死亡是否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在社會中,打架傷人案件的羣體再多集中在較為年輕的羣眾中,社會不僅需要加強治安管理,同時各大院校和中小學校也要加強安全教育。打架滋事案件的處理應當是公正公平的,不應當隨意妄為,徇私舞弊。同樣當事人也需要明白傷人之後所要承擔的後果是必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