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虛假破產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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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虛假破產罪判幾年

一般的虛假破產罪判幾年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虛假破產罪的認定

1、虛假破產罪認定

(1)虛假破產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本罪的主觀主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虛假破產罪是在一種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實施的欺詐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行為會導致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但仍採取隱瞞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等多種手段,積極轉移和處分財產,造成資不抵債的假象,從而實施破產。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會實施多個行為將大量資金隱匿或轉移,然後偽造有關會計文件和商業帳簿,掩蓋資金的真實流向,通過不真實的會計資料等文件,製造企業資不抵債的假象,再申請破產。

(3)本罪與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與妨害清算罪同屬於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為第162條之二附設於妨害清算罪之下。這表明兩罪旨屬於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體上具有一致性。

2、虛假破產罪量刑標準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A、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B、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C、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D、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E、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F、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在中國國家是比較鼓勵大家創業的,這樣可以帶動經濟,解決就業人口,並且進行成立公司國家的政策有優惠,並且放寬特別多;但是破產就不是法人説了算,並且破產的時候,法人要承擔實繳註冊資本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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