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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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生活中我們常見故意毀壞財物的情形。有的人因為泄憤,有的人是因為對他人懷恨在心而肆意毀壞他人財物。如果毀壞的財物的價值比較小在,則不構成犯罪,但受損的人可以通過其他形式來彌補自己的損失。比如説,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可用同時和解或者是調解的途徑。

我國的《刑法》中對故意毀壞財物做了相關規定,其中對其構成要件,定罪和量刑做了詳細的説明。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出現了下種情況,應當被認定為是刑法所管轄的範圍,因而可以被立案追訴,接受審判。

(一)造成公共財物或者是私人財物損失,並且所遭受的損失要在五千元以上的。這條規定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之一,它清楚地劃分出了刑法與民法所受該類案件的標準。它是從數額方面出發去界定這類案件標準的。

(二)犯罪者毀壞公財物或者是私人財物達到三次以上的;這是從該類案件的次數去界定的。通常來説,有故意毀壞公司財務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額是不會被定此罪的,但是有的人鑽法律的漏洞多次實施該行為,最後會導致無法以此罪來約束。

為了打擊這種行為,《刑法》又加上該條文來打擊該類犯罪行為。

(三)犯罪人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有財物或者是私人財物的。這種情形一般來説會在聚眾打砸搶燒的案件中出現。其中,該類案件的首要分子一般會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或者是其他。一般來説是不會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因為會被吸收。而其他參與者肯定是會被罰的,那麼這個時候,對他們來説就不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那他們該定什麼罪呢?這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常而言故意毀壞財物的居多,所以在以往的判決中會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接下來看有關的定罪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該罪的,行為人將會被判處大於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況不是那麼嚴重的則有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罰金這兩個刑種。如果是犯罪的數額,這裏的數額包括對他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是使物失去了使用價值。如果造成的這種損失損失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犯罪人將會被判處大於三年以上小於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行為人故意毀壞私人的財物,導致的嚴重情形,其中包括使遭受損失的人精神失常的情形;再比如行為人破壞了遭受損失的人的生產或者是經營設施,讓遭受損失的恩人的基本經營情況產生不利影響,舉個例子,行為人的行為使遭受損失的人停產或經營停止,進而導致其遭受重大損失,亦或者是行為人的破壞手段極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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