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犯罪集團人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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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犯罪集團人數是多少

國際犯罪集團人數是多少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 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二、犯罪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成員至少在三人以上,兩人不可能成為犯罪集團。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許多犯罪集團的人數遠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則數十人、百餘人。因此這裏所説的三人以上,只是構成犯罪集團人數的最低限度。

2、具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這裏所説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組織形式基本穩定。犯罪集團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員,首要分子領導、指揮一般成員進行犯罪活動。一般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比較緊密。他們在實施一次犯罪之後,其組織形式仍然繼續存在,不斷地進行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活動。但是,犯罪集團的構成並不以事實上實施了多次犯罪為條件,只要查明各成員是為了進行多次犯罪活動而較為固定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即使還沒有來得及實施一次犯罪活動,也不影響犯罪集團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基於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為了追求低級趣味或者出於某種陳規舊俗,經常聚在一起吃喝玩樂,散佈落後言論,甚至從事一些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活動,不能認為是犯罪集團。

三、賭博的犯罪集團怎樣認定

1、賭博犯罪集團人數眾多,分工明確。賭博犯罪集團中少則十餘人,多達三五十人,對於人員也有專門的分工:有負責接送賭博客的車輛和駕駛員,有在賭博場周圍望風的人員,有在賭博場內維持秩序的打手,有向賭博客放“水錢”收取高額利息的人。在整個賭博犯罪集團中,所有人都聽從賭博場老闆一人指揮,分工明確,成員相對固定,具有極強的犯罪組織性。

2、賭博犯罪集團以賭博為其提供經濟支柱以促其發展。從枱面賭博資情況來看,少則十餘萬,多則上百萬,通過坐莊抽頭、放高利貸掌握較為固定的經濟來源,此後又招兵買馬,添置設備,為其進一步實施犯罪創造條件。

3、賭博犯罪集團往往誘發多種犯罪,成為嚴重影響地方治安、為害一方的主要因素。在上述賭博犯罪集團中,雙方為爭奪賭博客,糾集大量人員持械鬥毆;為向賭博客收取高額利息,實施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為樹自己賭博集團威信,尋釁滋事,衝砸他人家庭等等。種種違法犯罪行為往往會給當地羣眾造成害怕和恐慌,另外因參與賭博而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是羣眾反映強烈的矛盾焦點之一。

從賭博犯罪集團的社會危害性我們不難看出,它與賭博性質組織犯罪構成存在着極大的相似,惟一所缺的是保護傘,大多又不夠定賭博性質組織犯罪,只能認定為賭博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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