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我國刑訴法當中規定的起訴的相關事項。因為一些刑事案件,他都是需要經過檢察院起訴,然後法院受理,審理的。實際上我國關於起訴相對應的還有不起訴的規定不起訴,需要具備一定條件。那麼。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三類不起訴的區別
1、法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
無裁量權。
決定主體: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
不能再起訴
被害人可以申訴
被不起訴人不可以申訴
2、酌定不起訴
適用對象: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適用對象: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二、不起訴決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審批程序
省級以下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批准。
2、宣佈與生效
公開宣佈,立即生效。
3、送達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
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
對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
1、對人
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建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2、對物
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高檢規則第296條的規定辦理。
不起訴的救濟程序
1、被不起訴人
酌定不起訴可向原決定的檢察院申訴。
2、被害人
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起訴。
3、公安機關
向原決定機關複議,向上一級複核(也不批捕的救濟程序一樣)。
首先,在這裏小編必須告訴大家,我國刑訴法中不起訴他是有三種類型的,其中包括法定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在這裏小編把法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三者的區別,都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