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情形
刑事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但是刑事訴訟的結果也不一定是完全讓人滿意的。如果刑事訴訟已經宣佈了判決結果了,但是出現了案情有了新的變化等情形,我們就可以申請再審。那麼,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信息,希望能幫到您。
刑訴法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四種情形:
新證據
證據不確實
法律適用有錯誤
審判人員有受賄,貪污,枉法裁判行為的.
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説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從以上的文章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情形還是很多的。比如説,當原來的證據、法律適用出現問題,或者審判人員的裁判行為有問題,我們就有權申請再審,不過申請再審也是有時間等等條件限制,如果準備申請再審,一定要好好注意相關條款,以免出現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