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天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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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天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訴訟法律,他作為規定程序方面的法律,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在程序方面可能會發生一些困惑,比如説管轄權問題以及時間的規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天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天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法條辨析:第50和54條比較,50條規定的是對司法工作人員收集證據的要求,54條是對取得的證據排除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一章 管 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第三條 被告人的户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其他規定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七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脱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並發現其在脱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三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53條進行的比較,第50條是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53條是關於證據的排除問題,還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內容也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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