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刑事辯護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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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刑事辯護有用嗎?

一、網絡詐騙刑事辯護有用嗎?

只要能提供足夠的證據網絡詐騙刑事辯護就有用,其實我國是並沒有網絡詐騙罪這個刑事罪名的,對於網絡詐騙的行為,一般是規定在詐騙犯罪當中,作為詐騙犯罪的一種特殊情節處理。對於網絡詐騙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主要是看有沒有立案標準。

二、詐騙罪立案法定情節: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詐騙罪數額與情節結合: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介紹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現如今互聯網的發展是十分快的,網絡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網絡詐騙等隱患事件。這主要是由於我國的網絡監管並不是十分有效,故而若是自己不慎遭遇到了網絡詐騙的情形,有可能不能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等方式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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