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條款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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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條款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很多人都知道刑法但是關於刑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新的形式訴訟法所知極少。那麼,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目錄包括那些內容?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了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目錄的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查閲。

一、新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條款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的關於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且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二、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通過上文的閲讀,大家對於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目錄有了一定的瞭解,一旦有了問題大家可以及時的翻閲刑事訴訟法的書籍進行查閲,書中的內容比任何地方都要精準和有效。所以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一句不可輕易的去觸碰刑法,努力做一個合格的社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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