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身份證可以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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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身份證可以用麼?

一、立案後身份證可以用麼?

立案後身份證可以用,目前,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處理往往都會先立案偵辦,但是無論處理結果是立案還是不予立案,都必須符合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規定。所以,如果我們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第一反映都是向公安局報案。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以再延長2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公安局立案程序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若在現實生活中,發現了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能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而是需要向公安機關舉報,對於滿足了立案的條件之後,該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依舊可以使用。但若是比逮捕,那麼此時其身份證就不能再次使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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