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證據應當排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證據的種類多樣,有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等,每一種證據都能找到不一樣的非法證據收集方法,例如收集物證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獲取,手機電子數據採用偷竊或者搶奪的方式,這些都是不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訊逼供的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使用其他的暴力手段得到的證據,都應該排除。但是並不是所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都必須堅決排除,只有很小的錯誤並不會影響案件公正的,如文件忘記簽字或者填日期,這樣的錯誤是可以通過後期修改或者補充作出更正的,可以不用排除。要排除的證據必須是證據的某一方面會影響整體案件公正的,並且不能通過後期改正或者是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的。

什麼樣的證據應當排除?

非法證據是隻有偵查階段才會排除嗎?並不是的,證據也不是隻有偵查階段才會有,只是在偵查階段需要收集的證據較多,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也是可以有新證據的,非法證據排除則應當是運用於整個刑事訴訟階段的,在刑事訴訟階段發現有應當依法排除的證據就應當排除,不能夠作為審判依據。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使用暴力手段的,刑訊逼供的,例如抽打、煙燙等會讓身體產生痛苦的手段,為了審訊不讓犯罪嫌疑人喝水、睡覺等,這種痛苦可能會讓人順着偵查人員的意願做出相應的供述,必須依法排除。但是以上這些暴力或者刑訊逼供的手段不只是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證人、被害人等其他人獲得的各類證據都應當依法排除。

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在逮捕期間檢察院會對證據進行依法審查,如果發現證據不合法,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提出證據收集不合法,人民法院調查後發現確有其事,證據就必須依法排除。在審判階段也需要對非法證據審查排除,審判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有非法證據排除的權利。

排除非法證據的原因是證據收集手段的不合法導致了證據的不合法,要維持刑事訴訟的的權威性,雖然有時候這個證據並不是假的,但是因為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我國禁止濫用權力,非法證據就是對於權力的濫用,是對司法公信力以及權威的嚴重損害,非法證據運用不僅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還會因為審查案件真實性,阻礙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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