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迴避是必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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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審員迴避是必要的嗎?

人民陪審員迴避是必要的嗎?

需要回避。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由此可見,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案件時與審判員具有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是需要回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因此,人民陪審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二、刑事訴訟中迴避的方式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最後,我們根據以上信息可以得知,人民陪審員是必須要回避的。同時,我們可以得知,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等。並且,在刑事訴訟中,迴避的方式有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這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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