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敲詐勒索罪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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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敲詐勒索罪處罰有哪些?

在電影中經常會看到有黑社會人員對店主説受保護費的情節,這明顯就是敲詐勒索。生活中很多人對敲詐勒索罪不瞭解,遇到這樣的情況也就束手無策,不知道用法律收到保護自己。那麼刑事訴訟法敲詐勒索罪的立罪標準和處罰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相關資料。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即可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一、法條釋義

1、概念和構成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或限期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性利益。數額較大的。

威脅、要挾的內容一般包括四類:

(1)、以涉及被害人或親屬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以揭發被害人或親屬的隱私或罪過,將損害他們的名譽、地位、權益和前途相威脅;

(3) 、以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將危害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相威脅;

(4) 、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請求或所處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挾。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本罪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與其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搶劫罪的區分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威脅方式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實現威脅的時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威脅的內容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分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處罰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如果有人當面或者打電話,發短信威脅向我們索要錢財時,我們不要慌張,應立即收集證據,然後向警察報案。如果對方敲詐勒索罪證據確鑿,警方會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會根據刑事訴訟法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給犯罪分子立案並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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