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7日內退回檢察院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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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7日內退回檢察院是否合法?

一、法院7日內退回檢察院是否合法?

法院7日內退回檢察院,顯然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二、司法解釋

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基於習慣的做法,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的情況很少。法院總要考慮與檢察院的關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檢察院,檢察院特別怕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一般都會建議法院延期審理或者撤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是存在因犯罪證據不足,而導致法院需要退回檢察院重新進行審查的,這是符合司法審理程序規定的。另外,在司法程序上,也規定了退回重新偵察的次數,如果在規定的次數內沒有完成犯罪事實認定的,則需要立即釋放當事人,具體的情況應當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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