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75K

一、申請律師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律師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迴避的情況

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審判人員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在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上述各項迴避情形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在訴訟中,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關人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在法律訴訟與法律服務中,對於律師的迴避不需要程序性的申請,而是律師在得知存在需要回避條件的情況下,基於職業規範應當主動告知委託人相關情況並要求迴避。當然如果委託人相信該律師的能力及職業道德,也可以在得知需要回避的情況下仍然委託該律師代理自己的案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