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審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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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審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刑訴法審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1、簡易程序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第一審審限

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下列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第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再審審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刑事訴訟延期審理適用於哪些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時,由於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訴法審限的時間,需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如果能夠用簡易程序解決的,那麼一般是在20天之內就會被審理完。若是不適用於簡易程序,那麼第一審的審限時間是需要在法院受理案件後的三個月內審理完。如果有着上訴的案件,那麼就要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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