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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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玩忽職守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而且在判定玩忽職守罪的時候,應該注意跟濫用職權進行區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內部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