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巴東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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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東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巴東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巴東縣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湖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14〕12號)、《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公佈徵地補償安置倍數、修正係數及青苗補償標準的函》(鄂土資函〔2014〕242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東縣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巴政規〔2015〕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徵收或徵用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需要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為全縣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縣直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對土地徵收或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分工負責。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履行徵地程序,辦理徵地報批手續,簽訂徵地協議,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和中介測量機構遴選工作。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負責與被徵地户簽訂徵地安置協議,履行徵地補償安置職責,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及維穩工作。縣住建局負責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對違法建(構)築物予以認定,指導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調查評估和認定。縣林業局負責被徵土地上的林木調查登記、林地報批和辦理林木砍伐許可手續、林地核減、變更或註銷《林地承包合同書》《林權證》。縣農經局負責被徵承包耕地的核減,變更或註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人社局、民政局負責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資金運行監管。縣公安局負責土地徵收範圍內村(居)民的户籍審核工作和維護徵地、拆遷正常工作秩序。項目業主和主管單位負責配合土地徵收或徵用工作。

第二章 徵地補償安置

第四條發佈徵前公告。縣國土資源局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向擬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户予以公告,發佈擬徵收土地告知書。在公告發布後,凡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林木和搶搭、搶建的地上建(構)築物及搶裝的裝飾,徵地時不予補償;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性建(構)築物不予補償;對突擊分户,無正當理由違規遷入户口的不予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徵前公告發布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徵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學生入學以及刑滿釋放等情況必須入户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准房屋過户、土地流轉;

(六)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登記。由縣國土、住建、農業、林業、農經等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鄉鎮財政所、村(居)委會、有資質的測量中介機構、被徵地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參與,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在徵地現狀調查過程中,被徵地户拒絕徵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縣公證處負責採取攝影、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由村(社區)、組代表進行現場指界、證明,並在調查表上簽字確認,作為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依據。實物指標調查結束後,將調查結果及時進行公示。

對實物指標調查結果有異議的,被徵地户可在調查結果公示七天內提出申請,由實物指標調查專班複查;仍有異議的,由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複核認定。

第六條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國土資源局應會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户,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聽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土資源部門與村(居)委會簽訂土地徵收及補償協議。

第七條公告公示依法批准的徵地文件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規定在被徵地村(社區)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八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經濟林木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徵地補償費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按程序確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按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徵地補償費中應該補償給被徵地户的部分落實到户,並與被徵地户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户繼續承包經營的,應將70%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徵地户用於生產生活安置。

土地補償費中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徵地户的部分後,其餘部分用於發展二、三產業,興辦公益事業及居民點的公用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安置方式主要採取貨幣安置、農業安置、養老保險安置、留地安置和入股經營安置,鼓勵外遷安置和投親靠友,原則上以貨幣安置為主。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安置政策按縣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補償費根據實物指標調查結果,依照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地上經濟林木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撥付徵地補償費時,村(居)委會應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並開具集體經濟組織收據,縣國土資源局核定後向縣財政局申報,縣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審核無誤後將被徵地户補償費採用“一折通”直達被徵地户,集體補償費撥付到村(社區),村(社區)按規定用途和程序使用。

第十四條徵地補償費必須實行專帳管理,依法定期向村(居)民公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侵佔和挪用徵地補償費。縣監察、審計、財政、國土、農經等有關部門,對徵地補償費的運行、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徵地補償費不得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銀行貸款、上交税款、發放工資等。

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徵地户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時,應同時將被徵地户的《林地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書收回,依法按相關程序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徵地補償安置倍數、修正係數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

第十七條地上經濟林木補償以實物指標調查為準,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同一土地上種植多種經濟林木的,只按主要品種計算,不得重複計算。園地上的林木一律按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集體土地上的地上建(構)築物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市場重置價進行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構)築物按《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補償。

第三章 臨時用地補償

第十九條臨時用地的範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攪拌站、預製場、材料堆放場、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取土場、棄渣(土)場、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搶險、救災等需要緊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第二十條臨時用地的管理。

嚴格用途管理。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臨時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將臨時用地出賣、抵押或轉讓給他人。

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徵收、徵用在臨時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構)築物按照附屬物和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執行,超過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由用地單位和個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適時按規定補辦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期較長確需延長期限的,須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延期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臨時用地的補償。

(一)臨時用地佔用青苗、經濟林木、建(構)築物的按照第二章有關標準進行補償。

(二)臨時用地使用有收益的農用地的,補償費應按照“徵地統一年產值×臨時用地面積×影響年限×折算係數”進行確定。影響年限界定為臨時用地經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復原貌之日。

(三)土地復墾費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金額足額預存縣財政專户,由縣國土資源局監管。

(四)臨時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壞無法復墾的,按照只補不徵的原則,參照永久性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臨時用地到期後,土地仍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集中使用。

第二十二條臨時用地復墾,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為土地復墾責任單位。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時,復墾義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標準、技術路線實施土地復墾,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竣工後,縣國土資源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預存土地復墾費按照監管協議約定的辦法使用。對於造成永久性破壞無法復墾的按照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後將預存的土地復墾費予以退回。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青苗、經濟林木,拆除建(構)築物,並及時交付土地的,可以對被徵地户和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拆遷主體(責任)單位制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加強徵地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對截留、挪用、貪污徵地補償安置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如國家、省、州出台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縣人民政府將結合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進行修訂。

第二十七條原有關巴東縣徵地補償安置文件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批准並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的用地項目仍按原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各地的徵地補償標準也會有所差異,故而巴東地區被徵地者的徵地補償只能依據巴東縣徵地補償標準來核算自己的徵地補償。由於徵地補償的核算項目較為繁瑣,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拆遷辦後再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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