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內容違法 - 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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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決定內容違法,我們該怎麼辦?

徵收補償決定,又稱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國有土地上公民房屋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經過協商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結果等,針對被徵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問題作出行政決定。

由此可見,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直接關係到被徵收人最終所得到的補償款以及被徵收人所能享受到的相應拆遷優惠政策。當拆遷補償決定的內容明顯不合理時,我們有哪些途徑用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就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解答。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該規定明確指出,對於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我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因此對於因對徵收決定所規定的內容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依照該法提起行政複議。同時對於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明確規定的,《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另一種救濟途徑就是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規定,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該法亦明確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此可以明確的是,如果被徵收人對於徵收決定不服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既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在現實操作中如果對徵收決定不服的我們還是建議被徵收人先提起行政複議,由複議機關審查,如果其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然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外,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行政複議都是一個專業性極高的程序,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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